將科技成果轉化為司法力量——淺析時間戳在著作權行政及司法領域的運用態度討論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極為重要的部分,其在權利的保護上與商標權、專利權最顯著的不同即在于著作權權利的自動獲得方式——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不需要向任何官方機構申請注冊,也無需官方機構的實質審查,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便自動享有著作權。
如此“便捷”的權利產生方式,必然導致權利證明上的難點——如何證明作品的完成日、作品的完整性以及作者?這在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和法院提出了不小的挑戰。
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對證據的固定和保全也是一個較為普遍性的難題。
加之中國已經于1992年10月15日成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目前該公約締約方總數達到177個國家,除了伊朗、伊拉克、老撾、埃塞俄比亞等少數國家外,基本上大多數國家都是成員國。
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的規定,作品雖然在中國領域外創作完成,如果作者的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是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因這一連接點的存在,域外的作者便可自動在中國受到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鑒于我國司法機關在采信域外證據時的審慎態度,這就使原本就比較難的著作權取證、舉證活動,在難度上又進了一步。
然而涉著作權糾紛卻不在少數。
截止到2020年12月22日,根據裁判文書網上公告的涉及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僅2020年度就高達31793件。
那么在如此數量龐大的著作權糾紛中,哪些證據是證明著作權的權屬最有效的證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四款的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雖然民事訴訟采用優勢證據規則,孤證(必須是直接證據)在符合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三大特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上述法律條文中列舉的證據類型要符合直接證據的要求,否則“孤證不引”,當事人需要收集更多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坦率的講,該證明標準不能稱為“嚴格”,但因在民事訴訟領域,如無法律的特別規定,證明責任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對于當事人而言,其收集證據的壓力不可謂不大。
很多人可能會想到去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一個版權證書便可完美解決上述問題,實則不然。
版權備案證書與商標注冊證書、專利證書法律效力相差甚大——雖然由國家版權局下屬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大陸、港澳臺以及外國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但是版權登記采自愿備案原則并且因版權備案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其在解決著作權糾紛中僅作為初步證據使用,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可見傳統的版權證書看似是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書,但是其在使用中的法律效力較為“雞肋”。
那么有更好的辦法嗎?
答案是“有”。
伴隨著互聯網和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將電子科技革命帶來的豐碩成果運用到傳統的著作權糾紛的解決中,是提高訴訟效率及時保證當事人實現權利的有效方式,也是未來行政、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
近幾年,中國陸續建成了三家互聯網法院,依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和《“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的精神,依托現代人工智能,圍繞司法為民,堅持司法規律、體制改革與技術變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審判、訴訟服務和司法管理已經成為歷史趨勢。
既然傳統的法院都在積極探索,推陳出新,依托互聯網和大數據進行線上審案,那么我們知識產權領域作為保護文化、藝術、科技創新的領頭兵,科技的進步是否也會給我們帶來便利呢?
答案當然是“會”。
著作權網絡侵權證據固定模式必然也在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尚艜r間戳就是其一,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采用可信時間戳,越來越多的法院也認可可信時間戳所固定證據的效力。
在計算機領域,時間戳可不是什么新鮮事物了。但是在法律領域,尤其將時間戳用于著作權保護領域,可能還有很多人覺得很陌生。
時間戳,是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數據,簽名的對象包括了原始文件信息、簽名參數、簽名時間等信息。時間戳系統用來產生和管理時間戳,對簽名對象進行數字簽名產生時間戳,以證明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
在使用時間戳服務時,所涉及到的角色一般有以下幾種:提供時間戳服務的機構(Time-StampingAuthoritor),申請時間戳服務的用戶(Subscriber)和時間戳證書的驗證者(Relying Party)。
時間戳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為一段數據申請時間戳證書,證明這段數據在申請時間戳證書的時間點之前真實存在,在這個時間點之后對數據的更改都是可以追查的,這樣就可以防止偽造數據來進行欺騙。
證書持有者把需要申請時間戳證書的數據發送給時間戳機構,時間戳機構將生成時間戳證書發送給證書持有者。在需要證明該數據未被篡改時,證書持有者展示數據所對應的時間戳證書,時間戳證書的驗證者來驗證它的真實性,而從確認該數據是否經過篡改。
可信時間戳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電子憑證,用于證明電子數據文件自申請可信時間戳后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可信時間戳接入核準書的頒發,標志著可信時間戳在檔案領域規范化應用已經開始,并將起到電子檔案和檔案數字化副本內容防篡改、保障檔案的法律憑證的作用。
可信時間戳是由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NTSC UniTrust Time Stamp Authority)根據國際時間戳標準《RFC3161》簽發的,能證明數據電文(各種電子文件和電子數據)在一個時間點是已經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憑證。
可信時間戳的工作原理,如下如圖所示:
根據《電子簽名法》有關數據電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請了可信時間戳認證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等可視為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p>
上述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為時間戳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時間戳的態度又如何呢?
筆者檢索了2020年使用時間戳技術進行證據保全和固定的判例,檢索結果約有到32067 篇。在顯示在最前的600份判決中,幾乎每一份判決書中合議庭均采納了“時間戳”這一證據形式。值得一提的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作為我國唯一的對音像節目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實施集體管理的組織,其身影頻頻出現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中國音集協在每一起侵權糾紛中均采用了“時間戳”技術進行證據保全,并且均為法院所采納??梢?,時間戳已經成為著作權侵權糾紛當事人的“老朋友”了,法院對“時間戳”的態度也越來越明朗。
筆者挑選幾份典型案例,從判決理由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法院對“時間戳”的態度: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能否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樂智公司本次證據保全采用的是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可信時間戳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系統,通過該方式固定的被訴網頁屬于電子數據類證據,其生成、儲存方法和保持完整性的方法,均較為可靠。 咪咕公司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故本院對樂智公司提交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予以確認。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沐松公司提交的公證光盤、《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能夠證明滾石新天地歌廳播放涉案被訴侵權歌曲的時間和過程等事實,滾石新天地歌廳未提交相反證據否定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對該兩份證據予以采信并無不當。
由上述法院的裁判理由可知,只要不存在相反證明,以時間戳形式固定和保存的證據是被法院普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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